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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杨兰兰与西安汇鑫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人事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兰兰,西安汇鑫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00290号申请执行人杨兰兰,村民。委托代理人文剑,西安市高陵县泾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西安汇鑫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陵县泾渭镇长庆西路。法定代表人杨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沪彬,西安汇鑫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副经理。申请执行人杨兰兰与被执行人西安汇鑫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高陵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高劳人仲案字(2014)2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兰兰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全部案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高陵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高劳人仲案字(2014)29号裁决书第二十六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民代理审判员  逄振亮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雪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