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2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库尔勒建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库尔勒杨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XX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尔勒建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库尔勒杨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XX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2774号原告库尔勒建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石化大道西侧华州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郑威,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若晨,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库尔勒杨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团结路杨帆写字楼6楼。法定代表人张垒,系该公司经理。被告XX智,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库尔勒建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库尔勒杨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XX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XX智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库尔勒建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46.29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道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师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