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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5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田福迁与李桂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福迁,李桂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5073号原告田福迁,男,汉族,1973年8月16日生,住河北省清河县。被告李桂中,男,汉族,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福迁与被告李桂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福迁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福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云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