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5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田福迁与李桂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福迁,李桂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5073号原告田福迁,男,汉族,1973年8月16日生,住河北省清河县。被告李桂中,男,汉族,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福迁与被告李桂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福迁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福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云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