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2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达某某与龚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2538号原告:达某某,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金石镇某某村九组村民。委托代理人:赵纯同,三台县金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龚某某,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金石镇某某村九组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达某某诉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达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达某某撤回起诉。案诉讼费减半收取60元,由达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