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鲍淑英与中卫市亮亮火锅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撤回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淑英,中卫市亮亮火锅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509号申请执行人鲍淑英,女,生于1964年8月13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中卫市亮亮火锅店,住所地中卫市沙坡头区。法定代表人吴永亮,系该店老板。本院在执行鲍淑英与中卫市亮亮火锅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在案外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鲍淑英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鲍淑英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鲍淑英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二、终结对中卫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卫劳人仲裁字(2015)9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执行人鲍淑英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蒲茜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丁淑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