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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8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光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光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8369号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寿区凤城街道望江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76889529-4。法定代表人:朱素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晓明,重庆市江北区寸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光伟,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光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超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江 英代理审判员  吴善浩人民陪审员  郭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胡君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