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江苏龙虎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八零年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龙虎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八零年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9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龙虎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亦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八零年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丛磊,总经理。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8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名誉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规定:“名誉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八零年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于2014年8月21日由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甲岸路31号华丰新安青年创业孵化基地8楼变更为现在的深圳市南山区,而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于2014年6月,侵权行为发生时深圳市八零年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是深圳市宝安区,故侵权行为地为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