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申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胡善浆与合肥强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善浆,合肥强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申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胡善浆被执行人:合肥强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善浆与被执行人合肥强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正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庐劳仲裁字(2013)46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冬梅审判员 郑明民审判员 杜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