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度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邹水金与邹水兴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水金,邹水兴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度民初字第348号原告邹水金。被告邹水兴。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水金诉被告邹水兴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水金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水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邹水金负担。审判员 谢 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陶雅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