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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林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刘庆国与徐怀宾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国,徐怀宾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林民初字第64号原告:刘庆国,男,汉族,1974年4月16日出生,无职业,住临江市。被告:徐怀宾,男,汉族,临江林业局工人,住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国与被告徐怀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庆国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行达成协议,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庆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刘庆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力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苏 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