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林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刘庆国与徐怀宾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国,徐怀宾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林民初字第64号原告:刘庆国,男,汉族,1974年4月16日出生,无职业,住临江市。被告:徐怀宾,男,汉族,临江林业局工人,住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国与被告徐怀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庆国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行达成协议,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庆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刘庆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力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苏 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