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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第0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陈英与余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英,余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第01208号原告:陈英,女,汉族,住无为县。被告:余成,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张进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英诉被告余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陈英负担。审判长  何艾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侯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