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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执字第0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朱庆昌与李岳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庆昌,李岳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1201号申请执行人:朱庆昌被执行人:李岳生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刑字第012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岳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岳生的银行存款17909.95元(其中赔偿款17743.95元,执行费16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峻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石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