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门中刑终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陈某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门中刑终字第00085号原公诉机关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于荆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1996年8月因犯抢劫罪、流氓罪被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99年2月刑满释放。2015年2月4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东宝区人民法院审理东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15)鄂东宝刑一初字第00106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陈某某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某某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撤回上诉。东宝区人民法院(2015)鄂东宝刑一初字第0010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纯代理审判员 刘 涛代理审判员 袁达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曹 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