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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龙民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代兵诉洛阳鹏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李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兵,洛阳鹏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李俊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1201号原告:代兵,男,1983年8月7日生,汉族。被告:洛阳鹏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杰,经理。被告:李俊杰,男,1962年7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兵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43元,由原告代兵负担。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改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