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民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代兵诉洛阳鹏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李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兵,洛阳鹏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李俊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1201号原告:代兵,男,1983年8月7日生,汉族。被告:洛阳鹏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杰,经理。被告:李俊杰,男,1962年7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兵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43元,由原告代兵负担。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改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