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杨金山与田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金山,田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保字第55号申请人杨金山,农民。被申请人田雷,农民。申请人杨金山与被申请人田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田雷驾驶的冀F×××××号XX货车一辆(该车现停放于安新县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就地查封被申请人田雷驾驶的冀F×××××号XX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