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厦执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厦门宝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锋信,吴炎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厦执字第71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法定代表人周启正。被执行人厦门宝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锋信。被执行人张锋信,男,汉族,1980年4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吴炎炎,女,汉族,1980年9月2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厦民初字第17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厦门宝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锋信、吴炎炎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宝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锋信、吴炎炎的款项人民币36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劲雄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杜旭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