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瑶与陈春华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瑶,陈春华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191号原告陈瑶,女,汉族。法定代理人高树军,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晓炎(特别授权),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春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唐亮(特别授权),大丰市盐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瑶诉被告陈春华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瑶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瑶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瑶撤回对被告陈春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瑶负担。审判员 刘 兴 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程艳(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