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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瑶与陈春华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瑶,陈春华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191号原告陈瑶,女,汉族。法定代理人高树军,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晓炎(特别授权),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春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唐亮(特别授权),大丰市盐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瑶诉被告陈春华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瑶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瑶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瑶撤回对被告陈春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瑶负担。审判员 刘 兴 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程艳(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