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执字第3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美悉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伊盈化妆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美悉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伊盈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执字第3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美悉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北野贵宗。被执行人上海伊盈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晓英。本院在执行美悉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伊盈化妆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在仲裁期间,根据美悉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2015)黄浦民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上海伊盈化妆品有限公司开设在上海银行自忠支行316230-XXXXXXXXXXX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0,396.8元,查封了上海伊盈化妆品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沪G6XX**机动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伊盈化妆品有限公司开设在上海银行自忠支行316230-XXXXXXXXXXX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0,396.8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伊盈化妆品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沪G6XX**机动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伟为审判员 吴永坚审判员 曹 湧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