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行审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胶州市国土资源局与胶莱镇五里堠村委会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doc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胶州市国土资源局,胶莱镇五里堠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胶行审字第229号申请人胶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胶州市北京路行政服务中心东楼。法定代表人姜鹏,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学鹏,胶州市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被申请人胶莱镇五里堠村委会,住所地胶州市胶莱镇五里堠村。法定代表人戴德玉,村主任。申请人胶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胶国土罚字(2014)第748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作出的胶国土罚字(2014)第7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5年1月8日送达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五十四条的规定于2015年5月21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催告书,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人胶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胶国土罚字(2014)第7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依据、行政程序等方面合法。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国土罚字(2014)第7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管德志审 判 员 刘大波人民陪审员 李尧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