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东商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宁波奇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宁波福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奇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波福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东商初字第82号原告:宁波奇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金达路70号。法定代表人:廖永康,该公司经理。被告:宁波福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奇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福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奇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奇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奇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奇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陈涛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