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执字第5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文美与被执行人许发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594-1号申请执行人黄文美,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朱云海、关张泉,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发卫,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黄文美与被执行人许发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台民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许发卫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文美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请求强制被执行人许发卫偿还申请执行人黄文美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2239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许发卫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许发卫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进行了调查,现查明如下事实:经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银行、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许发卫所有的分别位于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津泰路津泰新村*座*单元房屋和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闽江大道*号锦绣江南*#楼*单元房屋(均被本院另案查封)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查询回执、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回执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许发卫除被本院另案所查封的房产,需等待另案的处理结果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台民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小榕执行员 叶大松执行员 王 颖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林彬彬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