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安徽盛徽工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盛徽工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677号原告:安徽盛徽工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张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炎,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德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威,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盛徽工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徽工业公司)与被告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铌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傅世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盛徽工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炎及被告桑铌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盛徽工业公司诉称: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间,原告多次被告提供产品,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2014年3月20日和4月4日,原告又向被告提供价值299600元产品,双方于2014年4月11日补签了一份购销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被告先后共欠原告货款309060元。原告经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0906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0906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0日起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桑铌科技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虽确定了购销合同,但被告并未完全履行供货义务;原告主张的货款数额证据不足。经审理查明:盛徽工业公司与桑铌科技公司长期存在产品购销业务往来。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间,盛徽工业公司共11次向桑铌科技公司提供价值30485元的模块、驱动板、电镀板、霍尔传感器等产品,期间,桑铌科技公司支付货款18805元,欠货款11680元。2014年3月26日和4月10日,盛徽工业公司又向分别桑铌科技公司提供了20台和50台的直流氩弧焊机,价款分别为85600元和214000元,桑铌科技公司盛徽工业公司支付货款2220元。2014年4月11日,双方就该两笔交易补签了一份《购销合同》,除产品名称、数量、价款及供货时间与实际履行情况一致外,另约定了结算方式为:全部货到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桑铌科技公司支付货款85600元,余款自全部货到之日起第四个月开始支付,每月不低于23000元。需方有权自交付之日起10日内提出异议,10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验收合格。2015年1月5日,双方经对账,桑铌科技公司确认: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共计欠盛徽工业公司309060元。盛徽工业公司经多次催要未果。上述事实,有《安徽盛徽工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送货单》8份、《购销合同》和《对账清单》各一份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盛徽工业公司与桑铌科技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盛徽工业公司向桑铌科技公司供货有桑铌科技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的《安徽盛徽工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送货单》证实;桑铌科技公司辩称未按约定供货,因未提供反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盛徽工业公司对自己主张的货款数额,提供了经桑铌科技公司财务确认的《对账清单》予以佐证,本院予以支持;桑铌科技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逾期付款利息问题,合同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限,本院酌定自起诉之日起算利息。沟通后宣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盛徽工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90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906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015年1月5日2015年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盛徽工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30元,减半收取为3065元,保全费4196元,合计9772元,由被告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世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艳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