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原告涂某某与被告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某,曾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413号原告涂某某,男,生于1964年1月19日,汉族,城镇居民,住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委托代理人冯晓敏,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某某,男,生于1973年2月5日,汉族,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原告涂某某与被告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5年5月25日向原告涂某某邮寄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该邮件无法向原告送达;同年7月10日又向原告的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冯晓敏邮寄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冯晓敏拒绝签收。本院认为:原告逾期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涂某某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何 文审 判 员 金鸿飞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向可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