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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0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912号原告肖某某,女,生于1976年5月10日,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68年4月15日,汉族,农民。原告肖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8月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肖某某负担。审判长  范湖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远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