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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刘利群与王志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713号原告刘利群,私营业主。被告王志强,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利群诉被告王志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利群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利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利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利群承担。审判员余先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宋敏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