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刘利群与王志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713号原告刘利群,私营业主。被告王志强,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利群诉被告王志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利群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利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利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利群承担。审判员余先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宋敏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