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行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陈秀君与赤峰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中心城建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君,赤峰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中心,陈伟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红行初字第22号原告陈秀君,女,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赤峰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中心,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建委大楼。法定代表人李灵犀,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明达,赤峰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中心职工。第三人陈伟巍,男,199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原告陈秀君诉被告赤峰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中心及第三人陈伟巍城建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秀君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秀君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邮寄送达费60元,原、被告及第三人各承担20元。审 判 长 赵国兴审 判 员 白英林代理审判员 丁 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