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执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春玲与李义鹏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549号申请执行人李春玲。被执行人李义鹏。申请执行人李春玲与被执行人李义鹏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的(2013)中民初字第389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5年3月12日申请执行,我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现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中民初字第38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宝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姜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