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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执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春玲与李义鹏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549号申请执行人李春玲。被执行人李义鹏。申请执行人李春玲与被执行人李义鹏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的(2013)中民初字第389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5年3月12日申请执行,我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现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中民初字第38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宝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姜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