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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执字第2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张邓超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张邓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278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交通枢纽大厦。法定代表人黄敏,该单位主任。被执行人张邓超,住湖北省武穴市。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执行张邓超行政处罚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张邓超没有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交罚决第NO:LH0002278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邓超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银行、房产、证券、工商、车管等部门协查,本院依法查封了张邓超名下车牌号码为粤B×××××的丰田牌小型汽车一部(尚未扣押)。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张邓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深南法执字第27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张邓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XX审 判 员  李艾嘉代理审判员  叶 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罗彩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