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一初字第0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路现生与刘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现生,刘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鹿民一初字第01492号原告路现生,男,1963年6月13日生,汉族,现住鹿泉区。委托代理人张志华,石家庄市鹿泉星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杏,女,1978年6月10日生,汉族,现住鹿泉区。原告路现生与被告刘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现生委托代理人张志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路立风(峰)2014年11月份突患病去世,其生前曾为养猪、养鱼借原告人民币现金共计11775元。路立风生前曾承诺挣钱后肯定还,但其不幸离世,考虑到双方关系不错,其去世后原告没有当时向其家人讨要,现原告找其家人催要,被告却不认帐,拒绝偿还。随诉提交借款条一份,2013年10月16日2300元,欠款证明两份,一份是2006年1月16日3475元,2012年10月12日6000元,总计11755元。被告刘杏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路立风(峰)与被告刘杏系夫妻。路立风(峰)生前曾为养猪、养鱼借原告人民币现金共计11775元。另,路立风(峰)2014年11月份去世。原告路现生要求路立风(峰)第一顺序继承人妻子刘杏偿还此款。本院认为,路立风(峰)生前因家庭经营向原告路现生借款11775元。有路立风(峰)生前出具的借条、欠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欠款,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路立风(峰)去世后,其妻子刘杏应对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刘杏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偿还原告路现生借款117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7元,由被告刘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秋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封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