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徐怡芳与马建训、河北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怡芳,马建训,河北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民初字第956号原告徐怡芳。被告马建训。被告河北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市辖区邯郸市开发区联通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跃进,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92号。负责人闫洪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雪怡,河北恒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怡芳诉被告马建训、河北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940元,由原告徐怡芳负担。审判员 鲁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亚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