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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西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江达城建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牡丹江市XX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XX建筑工程公司,哈尔滨市XX建筑工程公司XX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西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XX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被执行人哈尔滨市XX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付XX被执行人哈尔滨市XX建筑工程公司XX分公司负责人常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牡西商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哈尔滨市XX建筑工程公司、哈尔滨市XX建筑工程公司XX分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XX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01685.50元、违约金45252.83元、案件受理费6504元、执行费5104元,合计358546.3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但未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牡西商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长青审 判 员  钟 文人民陪审员  齐宪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