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3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多志远与秦学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多志远,秦学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3834号申请执行人多志远,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秦学吉,男,1950年10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多志远依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一中民再终字第07659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回转,本院已经受理。本案执行中查明,原告秦学吉与被告多志远、北京宝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2012)大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多志远支付原告秦学吉工程款148万元,并负担诉讼费18120元,被告多志远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2012)一中民终字第1447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秦学吉依据上述生效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7日将被执行人多志远应给付上述生效判决确定案款合计1498120元执行到位。因秦学吉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一中民终字第14474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指令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一中民再终字第076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14474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2)大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定执行回转程序的启动时间及条件,应在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后,此规定中新的生效法律文书系指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权机关,针对原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所涉纠纷,作出终局性解决纠纷的新的生效法律文书,而申请执行人多志远仅依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一中民再终字第07659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回转,尚不要具备申请执行回转程序的启动时间及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多志远的执行回转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继伟审 判 员 焦 岗代理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