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廖代卿与胡学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灌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廖代卿。被执行人胡学明。申请执行人廖代卿与被执行人胡学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桂市民一终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胡学明没有按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货款127689元,诉讼费23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已经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能够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桂市民一终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良豪审 判 员 卿秋生审 判 员 范佰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莫 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