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巫荣英与朱学刚、吴现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荣英,朱学刚,吴现珍,蚌埠市利豪棉织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457号原告:巫荣英,女,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朱学刚。被告:吴现珍,女,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蚌埠市利豪棉织厂,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法定代表人:朱学刚,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巫荣英诉被告朱学刚、吴现珍、蚌埠市利豪棉织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公尔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崔文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