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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巫荣英与朱学刚、吴现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荣英,朱学刚,吴现珍,蚌埠市利豪棉织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457号原告:巫荣英,女,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朱学刚。被告:吴现珍,女,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蚌埠市利豪棉织厂,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法定代表人:朱学刚,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巫荣英诉被告朱学刚、吴现珍、蚌埠市利豪棉织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公尔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崔文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