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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013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周云婷与申文革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云婷,申文革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1385-2号原告周云婷,女,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申文革,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云婷与被告申文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周云婷于2015年8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云婷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云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周云婷负担。审判长  王广潮审判员  王金领审判员  佟立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蔡金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