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013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周云婷与申文革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云婷,申文革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1385-2号原告周云婷,女,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申文革,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云婷与被告申文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周云婷于2015年8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云婷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云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周云婷负担。审判长 王广潮审判员 王金领审判员 佟立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蔡金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