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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谷民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赵彩霞与张维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彩霞,张维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谷民初字第678号原告赵彩霞,女,汉族,生于1971年10月28日,新疆省石河子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维林,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维斌,男,汉族,生于1988年2月17日,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彩霞与被告张维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彩霞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彩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彩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赵彩霞负担。审判员  武立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珍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