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民三初字第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康金育与靖江市同盛钢结构有限公司、涟水县立勤钢结构加工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金育,靖江市同盛钢结构有限公司,涟水县立勤钢结构加工有限公司,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三初字第0109号原告康金育。被告靖江市同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斜桥镇龙江小区B幢2号被告涟水县立勤钢结构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大东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陈维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同康路15号。法定代表人陈禹,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金育与被告靖江市同盛钢结构有限公司、涟水县立勤钢结构加工有限公司、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金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康金育���担。(此页无主文)审判员 徐劲松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沈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