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0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詹贤峰、詹刘宝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詹贤峰,詹刘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912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铜陵市。被执行人詹贤峰,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詹刘宝,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436号,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詹贤峰、詹刘宝存款2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