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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0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詹贤峰、詹刘宝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詹贤峰,詹刘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912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铜陵市。被执行人詹贤峰,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詹刘宝,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436号,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詹贤峰、詹刘宝存款2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