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执字第4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县支行与陈仁贵、马永松、陈夕容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县支行,陈仁贵,马永松,陈夕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48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县支行,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翠柏大道641号,组织机构代码90903268-8。负责人任明川,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毕常谊,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陈仁贵。被执行人马永松。被执行人陈夕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马永松所有的车牌为川QP29**号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黄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