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娄秋飞诉顾丽青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娄秋飞,顾丽青,万世杰,黄建忠,朱建红,杨艳龙,陈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2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娄秋飞。委托代理人曾慧,上海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丽青。委托代理人毛石兰,上海高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世杰。原审第三人黄建忠。委托代理人顾英龙,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朱建红(曾用名朱建洪),***出生,汉族,户籍地***。原审第三人杨艳龙,***出生,汉族,户籍地***。原审第三人陈静,***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南泉路***弄***号***室。上诉人娄秋飞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5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娄秋飞因与被上诉人顾丽青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娄秋飞撤回上诉的请求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娄秋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600元,由娄秋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慧审 判 员 马丽代理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翀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