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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执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龙源消防预警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〇三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龙源消防预警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〇三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427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龙源消防预警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沙区安顺89号。法定代表人孙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〇三医院,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路189号。法定代表人骆斌,该院院长。本院在执行(2014)建商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申请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建商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洪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 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