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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赫刑二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某华敲诈勒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益赫刑二初字第91号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又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5月2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一看守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公二刑诉(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雪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益阳市赫山区胜阳洲砂石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与益阳市赫山区水务局签订砂石开采合同,并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在位于泉交河镇黑河洲至袁家屋场开采砂石。2015年4月1日下午,该公司所属挖沙船在正常施工时,被告人张某某以挖沙船采砂破坏了其田埂为由阻止施工,至4月2日上午,张某某多次采取扔石头、言语威胁等手段阻止挖沙船施工,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胜阳洲砂石有限公司老板之一胡某平被迫赶到砂石厂,告知张某某如果挖沙船破坏了田埂可通过正常法律途径解决,并解释公司已就此事与村民小组达成协议,支付了2000元的护坡费用,张某某不听劝解,向胡索要5000元的,并于4月2日下午再次拿锄头去挖固定挖沙船的锚,胡某平在砂场被迫给了张某某4900元现金。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家属退还5000元现金给胜阳洲砂石有限公司,取得该公司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胡某平的陈述,证人佘某辉、鲁某才、杨某山、杨某祥等人的证言,砂石开采合同书,河道采砂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收条及谅解书,本院(2013)赫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信息和到案经过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并退还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熊丽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符 赛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