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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执字第00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朱秋平、马德和等与王忠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秋平,马德和,邹金玉,王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扬江执字第00717号申请执行人朱秋平。申请执行人马德和。申请执行人邹金玉。被执行人王忠海。申请执行人朱秋平、马德和、邹金玉与被执行人王忠海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扬州市江都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扬江农仲案(2013)第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被执行人王忠海在2014年5月1日前到区林业主管部门办理13.15亩土地上林木的处置手续,并予以清除,将土地归还给17户农户和立新组组集体。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因相关行政部门依照《苏林政(2005)1号江苏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林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即“每年的1月份、2月份、11月份、12月份为江苏省采伐季节,非采伐季节采伐森林的暂不予审批”之精神而暂不向本院发放被执行对象的砍伐证,使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上述事实,有执行笔录、扬州市江都区农业委员会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相关行政部门暂不能向本院发放被执行对象的砍伐证,使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扬州市江都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扬江农仲案(2013)第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张 俊执行员 朱义乐执行员 陆如坤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管正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