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9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杨×1等与柳×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1,杨×2,柳×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95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1,女,1973年11月25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杨×2,男,2004年6月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杨×1,即上诉人杨×1。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彭×,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女,1983年4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尚×,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1、杨×2因与被上诉人柳×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07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1、杨×2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1、杨×2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1、杨×2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鉴定费10000元,由杨×1、杨×2负担(已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柳×负担15元(已交纳);由杨×1、杨×2负担1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杨×1、杨×2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灵灵代理审判员 胡 泊代理审判员 束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郑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