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桂钗,黄晶,李琴与深圳市芳彩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桂钗,黄晶,李琴,深圳市芳彩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9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桂钗,住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晶,住址:深圳市罗湖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琴,住址:深圳市罗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芳彩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红春。上诉人李桂钗、黄晶、李琴因与被上诉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三初字第5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排除妨碍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房屋所在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庆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