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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洛阳市西工区金诚彩印厂与洛阳广电数字电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西工区金诚彩印厂,洛阳广电数字电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526号原告洛阳市西工区金诚彩印厂。法定代表人周献军,董事长。被告洛阳广电数字电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宇振。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西工区金诚彩印厂诉被告洛阳广电数字电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西工区金诚彩印厂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子鸣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常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