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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曾其育、许立新与许立新、黄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其育,许立新,黄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355号原告:曾其育,职业不详。被告:许立新,职业不详。被告:黄海燕,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其育与被告许立新、黄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曾其育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其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00元,减半收取14600元,由原告曾其育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漪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戴桑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