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曾其育、许立新与许立新、黄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其育,许立新,黄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355号原告:曾其育,职业不详。被告:许立新,职业不详。被告:黄海燕,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其育与被告许立新、黄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曾其育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其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00元,减半收取14600元,由原告曾其育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漪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戴桑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