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涡执字第006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殷某与李某婚姻家庭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00651-1号申请执行人:殷某,男,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青町镇被执行人:李某,女,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青町镇大袁行政村殷某申请执行李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涡民一初字第005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殷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某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银行存款4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冻结。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杨中健代理审判员  童 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