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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7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郭素玲等仲裁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素玲,王子平,张艳华,王谭硕,王依依,北京龙韵时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7582号申请执行人郭素玲,居民身份证×××。申请执行人王子平,居民身份证×××。申请执行人张艳华,居民身份证×××。申请执行人王谭硕,居民身份证×××。申请执行人王依依,居民身份证×××。被执行人北京龙韵时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佛南劳人仲案字[2015]1798号仲裁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北京龙韵时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龙韵时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龙韵时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龙韵时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龙韵时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龙韵时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北京龙韵时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财产以人民币350,000元、违约金35000元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执行费515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晓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