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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贾朕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朕,石家庄贞美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9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朕,住址:广东省紫金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贞美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上诉人贾朕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2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通过点击相关选项与被上诉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达成了管辖协议,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之规定,该管辖协议作为标准的格式条款,加重了买方的责任,排除买方在收货地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属无效。在管辖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收货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26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微信公众号“”